缔约方会议观察员

缔约方会议观察员

缔约方会议程序规则第29条至第31条规定了可以作为观察员参加缔约方会议公开会议或其附属机构会议的人选,观察员没有权利投票。

非缔约方国家

任何尚未缔约的世卫组织会员国,任何世卫组织准会员国,或任何尚未缔约但属于联合国会员的其它国家,或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尚未缔约但符合公约第1(b)条定义的任何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第29条)。

国际政府间组织

根据《议事规则》第30.1条,任何政府及国际间组织均可向秘书处申请观察员地位,这可由缔约方会议给予,同时考虑到《公约》序言部分第17段和第18段以及第5.3条。

根据《议事规则》第30.1条,在不迟于届会开幕前90天,以致函秘书处的形式,将经有关组织理事机构正式审核申请通过以下链接提交秘书处。

向 COP 申請觀察員身份

截止日期2025819日,在此截止日期后将不考虑任何申请

有缔约方会议观察员地位的国际政府间组织

根据《议事规则》第31.2条,宗旨和活动必须符合《公约》精神、宗旨和原则,国际和区域非政府组织均可向秘书处申请观察员地位,缔约方会议可根据秘书处的报告给予观察员地位,并考虑到《公约》序言部分第17段和第18段以及第5.3条。根据《议事规则》,此类申请应不迟于会议开幕前90天提交给秘书处。

 

截止日期2025年19月8日,在此截止日期后将不考虑任何申请。

非政府组织报告

缔约方会议应在其任何常规会议上审查每个非政府组织的认可,从而确定维持其观察员地位的必要性。(细则31.3)

提交报告的截止日期是在缔约方会议开幕前最近六个月。